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修改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