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 运输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所赋予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