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已修改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所赋予的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