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已修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