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