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