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