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