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