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