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