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