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