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4月20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共食(饮)具
卫生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