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