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