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产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资源的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