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再利用管理体系,统筹建设固体废物消纳场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回收再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符合国家生活垃圾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进行协同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监管,防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