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以及相关产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