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