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八十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