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调查核实第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