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