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七)复查维持。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的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