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