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