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