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