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一百零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