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将其纳入居民健康体检。国民体质监测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学生体质监测结果。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及时修订全民健身年度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