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全部或者部分向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按照规定实行收费的公园、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