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设施的配建标准、规划布局以及实施保障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