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