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对于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分阶段减轻、消除噪声影响,改善声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