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八十四条有效对于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分阶段减轻、消除噪声影响,改善声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