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