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