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船舶在本市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市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船舶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