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船舶在本市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市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船舶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