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特征以及细微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等污染现状,制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