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