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