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明确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标准、达标要求、削减任务和考核办法。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重点污染物以外,组织制定其他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