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处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