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对健康影响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

支持环境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