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