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效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未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未设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入园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开展环境保护巡查,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未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接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污水入河排放口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功能区划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按照规定编制论证报告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运输单位或者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工业废水外运处理联单的,处三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运输单位或者处理单位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排放工业废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禁止或者限制区域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高排放生产工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管理平台登记,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或者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罚款处罚三次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置污水入海排放口,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论证报告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危险废物实施资源化利用,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使光照直射居民住宅,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机构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