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标准体系。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