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一)排放异味气体和异常废水的;(二)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入海排放口设置标识的;(四)存在油烟直排、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的;(五)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