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一)排放异味气体和异常废水的;

(二)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入海排放口设置标识的;

(四)存在油烟直排、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的;

(五)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