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