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外出或因病不能参加原选区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