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省、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外省、本省其他市、县所属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驻地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