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或外地的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参加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在具体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时,由选举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组织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和分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