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定期向本宗教信教公民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宗教事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