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符合其宗旨和章程规定,在拟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